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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处罚科交警靠消分敛财4000万?!明码标价,撒网9个中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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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违法被罚款、扣分怎么办?
很多地方都有“中介”,
他们号称有“门路”可以帮忙处理。
尤其是驾驶证扣的分,
交一笔钱就能轻松抹去。
网络资料片,图文无关
中介真有这么大的神通吗?
近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道出了中介们口中的“门路”:
嫌疑人肖某(右)、钟某正在受审。视频截图
在长沙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肖某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起诉书指控,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肖某在长沙市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担任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操作员期间,运用其拥有处理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免罚款、免计分权限,及错误执法数据修改、撤销,满分办结申请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055次非法收受钟某等9名从事交通违法记录代办业务中介人员所送财物,共42460410元。
其中:
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钟某通过从21名交通违法代办中介处揽取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处理业务后,先后471次送给肖某财物共计32111410元。
2010 年年初,经交警支队领导批准,肖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被授以违法处罚模块系统的权限,拥有违法处罚免计分审核权限,违法处罚电子警察处理权限,违法处罚销号权限,违法电子警察修改权限、审核权和违法删除审核权等权限。
钟某在帮他人代办车辆违章处理过程中,获悉肖某拥有上述职权后,请托肖某帮忙为其代办的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免罚款、免计分等处理,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肖某接受了钟某的请托。
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9 月,肖某每次为钟某提供的车辆办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免罚款、免计分后,钟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标准,通过向上述银行卡转账或存现的方式,送给肖某共30276410元。
在请托肖某帮忙的人中,有一名刘姓男子是他的同事。刘某由普通劳务公司派遣,在长沙市交警支队处罚科处罚中心执法办公室窗口工作。刘某也请托肖某帮忙为其代办理的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免罚款、免计分处理,2012 年7月至2017 年3月,刘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元至250元不等的标准送给肖某现金,共计5876100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肖某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肖某担任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处罚系统操作员,拥有对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免罚款处理操作权限。根据要求,除警车、救护车等执行紧急公务、抢救危重病人及执法部门过错造成错误记录的交通违法记录等可以依法撤销外,其余车辆依法不能免除罚款。且免罚款处理操作须经副科长及以上领导审批同意。
肖某收受钟某、刘某等人好处后,滥用职权,多次违规为他们提供的车辆免除 2031 条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免除罚款 1331800 元。
检方认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钟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减轻处罚,肖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他曾主动检举揭发曾向唐某行贿120万,并举报唐某任职期间收受巨额贿赂等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肖某的行为够得上立功,没有证据证实这一说法。
“肖某供述的是其行贿的犯罪行为,若事实查清,不但不能构成其受贿罪的立功,还要追究行贿罪的责任。”
评论
(来源新京报)
“罚款”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向民众作出的强制性行政处罚。“罚款”全过程能否做到平等以待、秉公处理、透明运作,对于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形象至关重要。当“买分卖分”“违规销分”成为潜规则,那罚款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也将大打折扣。
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罚款”既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需要严谨对待的责任,所以首先就得自我净化、防止“灯下黑”。
在权力变现的冲动面前,人品和自觉有时候靠不住,只有严密的制度才能拴住“欲望的野马”。
最近《都挺好》热播,昨晚苏大强的“苏体诗”引发热议,本文也想以一首打油诗结尾:
买分卖分有门道,轻动鼠标把分销。
七年敛财四千万,权力黑洞要堵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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